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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<劳动合同法>实施细则

作者:xtgmdcel  发表于:2008-4-12 16:16:15  阅读:1016  回复:3条

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办法规范劳动合同,本月起实施;单位须遵守招工简章中所做的承诺。

用人单位须遵守招工简章中所做的承诺,招聘广告也得“说到做到”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《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的办法(试行)》,本月起开始施行。

  在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,该办法是我省率先在全国专门就企
业劳动合同的订立、变更等程序性问题颁布的首个规范性文件。昨日,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表示,与《劳动合同法》相比,办法有四个亮点。

  招工简章视为第一次要约

  摘要:劳动合同订立前,用人单位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第一次要约,签订合同时是第二次要约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第一次要约所做承诺,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,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。

  点评:有些用人单位招工时,为吸引劳动者,有意在招工简章中忽悠劳动者,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,比如允诺给予优厚的劳动报酬、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、加班有加班费、可参加社保等,一旦劳动者进入企业,便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兑现承诺,这条便是针对此类“老赖”行为的有效“撒手锏”。

  要为劳动者建立个人档案

  摘要: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填写“职工录用登记表”,在招收新职工后一个月内,应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,个人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职工录用登记表、《劳动合同书》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资料。

  点评:近年来,实行企业自主用工之后,不少企业忽视职工档案管理,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、正常流动等带来诸多不便。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双方权益,又为劳动保障部门处置劳动纠纷提供有效依据。

  签订或解除合同要签收

  摘要:劳动合同签订后,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一份给劳动者,并由劳动者签收,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用人单位应建立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制度,对已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至少应保存两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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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还是有些民营企业,不遵守劳动法呢?希望有关部门,查一查
评论人:游客  于2008-9-27 21:48:33发表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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